蚌埠法院网讯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着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但如果之后双方并未结成姻缘,就会出现诸多关于彩礼如何返还的问题。近期,五河县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彩礼纠纷案件。
张某与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相恋,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认为已经可以举行订婚仪式。李某以此向张某提出彩礼要求,张某给了李某金镯子、金戒指和现金等价值共计34704元。好景不长,张某与李某因性格问题发生矛盾,决定分开。张某与李某因彩礼问题发生多次争执,但仍未能合理解决问题,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我国的民间习俗,彩礼是男方为了迎娶女方,给付女方的礼品和礼金,是有目的的赠与性质。张某与李某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张某要求李某及家人返还彩礼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张某与李某恋爱期间赠送的一定物品作为定情信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李某索要过数额过大的现金,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故张某的诉讼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款28900元(首饰索要款16500元,转账现金124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