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8年5月17日上午,固镇法院审理原告菲某诉被告某某食品经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经县法院多次主持调解,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某食品经营店一次性补偿原告菲某4000元。
2018年1月23日傍晚,原告菲某(2岁)在被告处购买了乐乐切片糖果,食用过程中,咬破该切片糖果手持棒中的荧光液,当晚出现发热和呕吐等中毒反应。菲某被紧急送到医院救治,诊断为药物、药剂和生物制品、食物性中毒,住院治疗好转出院。原告认为,被告所售的涉案物品在手持棒中有导致中毒的安全隐患,未在显著位置注明足以引起食用者注意的安全提示,造成本案后果,给原告造成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993.45元 。被告称原告菲某不能提供购买该店产品的凭证,出售的涉案物品经检验属合格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不同意赔偿,但可以考虑给予适当补偿。后经多次调解,被告某某食品经营店一次性补偿原告菲某4000元。一起幼童误食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幼童食用产品应当标注明显标识显著提醒义务。菲某属无行为能力人,对食物不具有辨别能力,此年龄阶段的小孩更需要监护人给予更多的看护和照顾,监护人对其监护责任不容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