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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考驾照科目一 考生“枪手”同被判罚金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8-05-22 09:07:0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驾照代考案件。被告人苏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冯某、杜某、柳某、石某犯代替考试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参加驾考的人越来越多,同时考试也越来越难。石某、柳某因文化程度有限,导致科目一考试一直无法通过。2017年11月28日,在一次驾驶资格考试中,苏某组织杜某、冯某代替石某、柳某参加驾驶员科目一考试。其中柳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组织人苏某好处费2500元。

    2017年11月28日、12月11日,苏某、柳某、石某先后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在国家规定的驾驶资格考试中组织被告人冯某、杜某代替被告人柳某、石某考试,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已杓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冯某、杜某、柳某、石某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被告人苏某、石某、柳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柳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柳某系从犯的意见,因其在本案中的行为系独立的犯罪行为,与其他被告人的行为无法区分主从,故此意见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考试管理秩序,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