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宋二系累犯,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踏入旧途,伙同他人在农班车上盗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其他几人被判刑后,主动投案,最终被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7年1月13日9时许,宋二和陈大(已判决)、陈二(已判决)、史某某(已判决)乘坐由王某某(已判决)驾驶的轿车至五河县小圩镇,在乔张至五河的农班车上,宋二和陈大、史某某掩护陈二扒窃了被害人张成现金1700元。
2017年1月13日15时许,宋二和陈大、陈二、史某某乘坐由王某某驾驶的轿车至五河县双忠庙镇,在五河至界沟的农班车上,宋二和陈大、陈二掩护史某某扒窃了被害人郭明现金3000余元。
2017年11月20日,宋二到江苏省泗洪县公安局归仁派出所投案。
五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二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宋二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