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是父子关系,但是却因为抚养费问题,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
2015年1月,马永的母亲单某与马凯登记结婚,同年9月21日马凯与妻子经调解离婚,其中约定马永随母亲生活,由母亲自费抚养,家中房产归属婚生子马永与母亲共同拥有。但是随着孩子所需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增加,以及物价的上涨,母亲一人已不能够支撑马永的日常所需,马永遂将父亲诉至法院,诉请马凯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原告要求父亲承担其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交诉请每月支付1000元的相关证据,其主张的数额依法不予支持。
依据2017年安徽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凯于2017年3月27日(起诉之日)的次月(2017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马永抚养费82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