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期,固镇法院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黄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9月份,周某某从浙江缙云县一电解厂分两车向固镇县某窑厂承包人黄某运送固体废物共计57吨,并给予黄某2000元处置费。黄某将约三分之一的不明固体废物掺入黄土烧砖并向外出售。2017年年初,黄某在得知该不明固体废物为政府部门要求不得随意处置的危害物质后,因怕被人发现,遂将剩余的掺有黄土的不明固体废物进行掩埋。2017年4月10日,经检测该批不明固体废物确认为有毒物质。2017年6月5日,固镇县公安局、固镇县环境保护局同缙云县环境保护局三方达成处置该批固体废物的协议,由缙云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督促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该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处置。2017年5月13日至15日固镇县新马桥镇组织人员对黄某处置的有毒物质进行挖掘、打包收集、称重和暂存,共转移上述物质218.03吨,清理有毒物质共产生费用58346元。
另查,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黄某接固镇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固镇县新马桥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被抓获。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亲属代其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黄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黄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