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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咬伤对方中指 赔偿11万元获缓刑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8-05-24 09:36:3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7年9月30日12时许,孟某以郭某骂她为由,在公司女厕所内与其发生争执,继而在相互打斗中,孟某将郭某右手中指咬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2月23日,孟某向五河县公安局朱顶派出所投案。并与被害人郭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郭某的全部损失11万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孟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