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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致朋友轻伤 取得谅解被判缓刑
作者:郑娟 王瑞菊  发布时间:2018-05-24 09:38:0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8年1月18日20时许,在五河县城关镇淮河水域陈某某的货船上,陈某某与陆某某和朋友一起吃饭喝酒。饭后几人在船上聊天,期间,陆某某数落陈某某做事不地道,一说两年前他与别人打架,陈某某没有帮忙,一说曾在自家船上丢了三千元钱,也怀疑是陈某某所盗。后因此事两人就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交打中陈某某用拳将陆某某的面、鼻部打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的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3月26日,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向五河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陆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五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归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陆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系朋友之间酒后言行不当所引起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酒精的发酵使得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处理问题时不能客观冷静的对待,最终导致较为严重的后果。酒醒后,两人都懊悔万分,主动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互相谅解,最终有助于矛盾的化解和解决。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大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告诫大家,遇到事情要有礼克制,不找别人麻烦,麻烦就不会找到你。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