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本是亲密朋友,想要合伙经营事业,不料期间嫌隙渐生,还落得个对簿公堂。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
徐某、张某、李某三人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三人合伙承建了固镇县某乡镇的道路路面修建工程,三人口头协议:张某负责合伙账目管理,李某主要负责工地现场施工管理,徐某出资但本人不参与合伙的具体事务,徐某委派其侄子负责合伙材料管理等事务,盈利三个合伙人均分。考虑到大家都是朋友关系,没有作出明确约定,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自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6月2日,徐某陆续投入合伙资金合计676232元。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徐某对财务状况产生了疑问,多次向张某提出查账要求,但张某声称帐目被丢失,未予允许,由此双方产生间隙。2015年底三人合伙承建的两项工程完工,经徐某与张某结算,两项工程盈利213034.60元,每个合伙人应分得合伙盈利款为71011.5元。后徐某表示退出合伙,张某、李某表示同意徐某退伙。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交付的方式陆续向徐某及其妻子共付款63.2万元,张某、李某尚需给付徐某合伙投入资金44232元及合伙盈利款71011.5元,合计115243.50元。
在查明上述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张某、李某三人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三人共同确认承建某乡镇道路路面工程的事实,并口头约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利润平均分配,故徐某、张某、李某之间已形成事实合伙关系。鉴于三个合伙人对合伙出资数额、盈亏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均无明确约定,只口头协议盈利均分,故视为三方对合伙期间盈亏承担相等比例。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李某共同给付原告徐某合伙时投入资金及合伙盈利款合计115243.50元;并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