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3月4日19时30分许,在五河县朱顶镇刘某家门前,蒋某因与顾某家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在顾某拉土垫路时与顾某、刘某夫妇发生争执。顾某持铁锨欲打蒋某时被其抓住,刘某持板凳上前欲砸蒋某,蒋某用脚将刘某踹倒在地致其左侧桡骨骨折。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蒋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各项损失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蒋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害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亦有一定过错,也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