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张三在本村拆迁过程中,伙同李四骗取国家拆迁款及还原房。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李四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张三在本村拆迁安置的过程中,明知李四的户籍条件不属于拆迁补偿的范畴的前提下,利用李四的户籍信息顶户,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现金人民币137328.28元及45平方米的还原房,并给予李四3万元好处费。李四明知张三借用他的户口是为了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仍将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提供给张三并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中,被告人张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三、李四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李四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四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