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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族兄弟借款 行事不慎还两次
作者:孙文雅 夏怀兵  发布时间:2018-05-29 10:53:5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王如与王伟系同族兄弟关系,2013年12月24日,王伟向王如借款4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条,但是借款到期后王伟迟迟未还款给王如,王如遂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王伟表示向王如借钱是事实,但是已经委托他人偿还了这笔钱,而利息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希望法庭驳回王如的诉求,并申请王成出庭作证证明还款的事实。王成称,他根据王伟的委托于2014年2月份在王如家门口把钱交给了王如,但是因为王如说借条找不到了,因此也就没有把借条收回来,也忘记让王如写收条。对此,王如拒不承认王伟曾委托他人还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原告不予认可,且证言内容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对其证明力依法不予支持。王如主张被告欠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但是其主张的借款利息,因为借条上没有言明,也没有提交该借款利息的相关证据,属举证不能,对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伟欠原告王如款4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