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被告人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叶某在其位于五河县某村自家后院的偏屋内,用矿泉水瓶、吸管和锡纸制作吸毒工具冰壶容留程某、朱某和丁某三人吸食冰毒。
2017年6月26日,叶某向五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叶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