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女性出于爱美之心,有时会到美容机构做美容。但是,或由于部分美容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或由于其工作人员疏忽,由此产生的侵权事件也不在少数。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注射“玻尿酸”导致面部不适而引起的侵权案件。
2017年4月8日,原告王某某经朋友介绍在固镇县城关镇某美容美发店处消费17000元,注射玻尿酸后,注射部位感觉不适。2018年4月4日,原告王某某到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打溶解酶,想要溶解掉之前在其他机构注射的额头、下巴、太阳穴、嘴唇“玻尿酸”。同日,原告王某某在与被告固镇县城关镇某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通话中称几天前眼睛周围不适,有时看不清楚东西,打溶解针没有效果,要求被告固镇县城关镇某美容美发店支付手术费用。该店经营者同意原告王某某如有问题可以来店里处理,王某某以不信任为由,不同意由被告安排处理,原告坚持自己到正规医院处理。2018年4月8日,原告又到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复诊,因“玻尿酸”未能溶解,遂于当日在该诊所做不明物质取出手术。事后,经协商无果,原告将被告固镇县城关镇某美容美发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676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否认曾给原告注射过玻尿酸,原告称其主张的损害后果是因被告给其注射玻尿酸导致的,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否给原告注射过玻尿酸及注射的部位,原告所称的已取出的不明物质也无法被证明是被告注射的玻尿酸所致。由于此案系侵权纠纷,原告应对其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由于原告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其证据不足证明被告应对其主张的赔偿请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法律意识也应当人皆有之。美容服务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应当到正规美容机构去接受服务,同时也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美容项目、费用、损害后果等条款,以免在诉讼中陷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