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期,固镇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食品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刘某伟、乔某二人支付购货款33万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伟、乔某对原告提出的部分28万元的购货款予以认可,5万元签字的销售单据是复印件,被告二人对复印件上的签字提出异议。原告委托代理人诉称,该五万元原件因特殊原因并未找到,暂时无法提供原件。因无法与原件核实,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所欠的其中五万元属实,只能判令被告承担其中28万元的购货款。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向原告提出限期其一个月内提供那五万元的销售单原件,否则法院对被告所欠其中五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可。
后经双方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原告30万元购货款并达成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虽然此案并不复杂,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清晰明了,但是法官依据事实说话,一直秉承着公平正义,在不影响审限的情况下,给予被告一个月提供原件的期限,是对法律负责,也是对人民群众负责。让天平永不倾斜,让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感受到什么是公平与正义,固镇法院一直用实际行动在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