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5月8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蓝某某具有准驾车型C1驾驶资格证。2017年10月4日20时许,蓝某某驾驶号牌为皖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蚌埠市兴和路行驶至蚌埠市高新区,越道路中心实线与相对方向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左侧相刮蹭,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对蓝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87mg/100ml。同年10月9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所送蓝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86.5mg/100ml。同年10月10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蓝某某应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蓝某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蓝某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蓝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