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4月17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2017年4月26日13时51分许,韩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C*****(已注销)红色五星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蚌埠市山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山香路与兴和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韩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53mg/100m。当日15时8分,韩某某在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登记。同月27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所送韩某某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