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4月28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2017年6月9日21时许,在蚌埠市禹会区某小区北门口,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王某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23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腰部刀砍伤、头部外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同年8月7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9月8日,公安机关在某广场附近将朱某抓获。次日,朱某亲属与王某及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王某及亲属出具谅解书对朱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并致被害人王某轻伤。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王某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