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5月3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在蚌埠市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第二条关于财产处理一项载有:“男方每年给付女方现金5000元,十年之内付清”,给付补偿款日期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公历年计算。截止2017年,被告尚欠12000元补偿款未付,被告给原告打欠条一张,载明:“自离婚日起至2017年年底止,赵某欠张某12000元”,欠条书写后,被告迟迟未给付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12000元。
原被告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双方之间的自由契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德,应属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告赵某应当自离婚之日起每年的年底前给付原告张某5000元,因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告未予清偿,结合离婚协议书、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依据法律规定,遂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