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常某与刘某本是朋友关系,2017年10月25日,刘某称因为生意周转为需要向常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于当日将现金15万元支付给刘某,刘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金等。但借款到期之后,刘某一直推脱拒不还款,无奈之下,常某只能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还公道。
法官了解事情经过之后,了解到刘某也是处境困难,考虑到双方系朋友关系,不希望因为这件事情影响双方的情谊,便多次调解,希望这起案件能够得到平和的解决,在法官的劝说调解下,刘某表示愿意还钱,但是得等资金周转之后,常某也表示理解,双方调解达成了共识。
朋友间的借贷关系是建立在信任之上的,无论金额多少,不能因此失去了诚信,影响情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