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白酒仍然进行销售。日前,禹会法院知识产权庭判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考虑到被告人取得被害商标权利人谅解等情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4500元;被告人车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车某伙同他人向被告人胡某销售假冒金种子系列白酒,数额高达7万多元。被告人胡某将购进的白酒加价后向外销售,销售金额达8万多元。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法院积极听取被害商标权利人对案件处理意见,同时,被告人及其家属也愿意赔偿被害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最终,在法院主持下,两被告人与被害商标权利人达成和解方案,各赔偿被害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人商标权利人出具谅解书。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