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因销售小小钻头,被权利人起诉至法院。2018年4月19日,禹会区法院知识产权庭经过耐心调解,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矛盾。
原告拥有第“31440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在有效期内。在市场调查中,原告发现被告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遂申请公证保全证据。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原告工作人员在被告经营场所购买涉案商品,并进行封存。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进行全程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遂起诉至法院。被告对公证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经法院释法析理,最终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遂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