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沫河口某工程机械公司与蚌埠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工程完结后,沫河口公司认为蚌埠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拒绝交付余款。蚌埠公司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调解双方达成沫河口公司向蚌埠公司支付10万元工程款的合意。调解书生效后,沫河口公司仍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蚌埠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案件后,执行法官立刻对沫河口公司进行查控等执行措施,但是该公司非常狡猾,使用各种手段躲避法院执行,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公司,办公室无人值班、厂房也没有进行生产活动。案件到此一筹莫展,执行法官只能无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的方法。
2016年蚌埠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该案件移交到新来的执行干警程伟手中,他先是按照常规措施对沫河口公司进行传统查控,但由于该公司不断变更法定代表人,使得查控无法顺利进行。
这一条路走不通,执行干警及时转换思维,带领书记员来到五河县工商局,申请调出沫河口公司的公司档案,查明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与沫河口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紧接着又到沫河口进行实地调查,干警在与厂房承租方的谈话中获悉该厂房已经出租给山东某公司,每年租金十几万元,且不久前刚刚交完租金。得到这一线索,执行干警迅速联系沫河口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其表示:“现已得知你公司有履行能力,但是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本院可以对你公司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立案。”同时向其详细说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严重后果。听完后法定代表人一改之前的油嘴滑舌,变的一言不发,第二天就把所欠10万元工程款乖乖履行完毕,本案终于“案结事了”。
(二)典型意义
该案奏响了执转刑案件的前奏曲,有些老赖“认为”法院能够采取的措施不过就是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司法拘留,只要没转成刑事案件对其公司实际运行就无实际影响。对此,执行法官下定“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执行决心,不断研究现行法律,寻求更多破解执行难的执行措施。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结合本案可知:其一,本案中存在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沫河口工程机械公司消极对抗生效裁判,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进程;其二,该公司有执行能力而采取“拖”的方式,拒绝履行判决,采取不断变更法定代表人、把主要业务分包出去的方式,长达五年之久不履行义务。而实际上公司不久前还收到十几万元厂房租金,显然符合拒不执行这一要件;其三,沫河口工程机械公司具有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当事人;其四,该公司不久前收到厂房租金,明显具备清偿能力而拒不执行,其主观上存在为故意;以上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生效要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案执行干警结合案件案情、证据与法条,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惧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主动联系法院交付欠款。执行干警在这一案件中的一系列做法既体现了法院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工作宗旨,也彰显了法院打击“老赖”的信心和决心。五河法院将继续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打击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的高压态势,多举措坚决打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