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7年10月26日中午,宋某在家饮白酒过量,休息半天后,晚上抱着侥幸心理驾驶小型轿车,沿潼河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河县酒精厂西门附近时,被交警查个正着。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宋某因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交警查获时宋某疑惑不解,明明是中午喝的酒,为啥晚上还能被查,经法官释法后,本人懊悔不已,直说“教训深刻”,最后心悦诚服接受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