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余元。
张某系本市某包子铺的经营者。2014年9月份,张某某雇佣吴某某在该包子铺打工。同年10月28日,吴某在工作中右手被和面机绞伤,经诊断,吴某的伤情为右手绞伤撕裂伤,住院治疗24天,共支出医疗费12043.39元(医保支付了9251.94元)。吴某住院期间,与张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张某同意赔偿吴某某住期间产生的包括误工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吴某出院后要求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余元。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吴某将张某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张某辩称其已向吴某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该费用应当予以扣除。诉讼中吴某放弃了医保报销部分的追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放弃医保统筹支付部分追偿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张某主张的其垫付其余费用的事实,吴某对此予以否认,而张某也未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对张某主张其垫付其余费用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针对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张某当庭对该协议亦无异议。本院对该协议予以认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