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王某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再度入户盗窃。2018年5月8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2018年3月9日晚,王某饭后外出准备偷东西。23时许,王某来到本市禹会区席家沟1巷13号一处民房附近,发现被害人曹永军家的大门未锁,便用手将门推开,看到一楼一个房间内停放两辆电瓶车。王某先将其中一辆电瓶车推走并放置于曹永军家附近的院墙下,后又进入曹永军家中,将另一辆欧派牌电瓶车盗走。同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龙湖一品小区附近被抓获。经鉴定,被盗两辆电瓶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730元。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王某系累犯,且有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