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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天操作转向灯不当 致人死亡被判刑罚
作者:郑娟 王瑞菊  发布时间:2018-06-05 08:54:1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五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张某银被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12月30日9时15分左右,张某银驾驶一重型自卸货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右转弯时,因雾天视线不清,操作转向灯不当,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飞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飞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银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张某银当即报警并在现场向五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

    另查明:2018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银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张某飞亲属经济损失1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银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银主动归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明光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银进行社区评估调查,张某因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