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因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先后被6次判刑,累计刑期接近7年,但一次次的教训,刘某某就是不知悔改。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夜间1点多,刘某某在固镇县某健康理疗中心门口故伎重演,正在撬别门锁,意欲行窃。这一举动正好被巡逻的民发现并将其带回调查。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夜间,刘某某携带作案工具,至固镇县城关镇某小区南门附近的衣柜店,撬开该店铺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进入店内,盗窃一部平板电脑和一女式手提包。平板电脑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270元。随后刘某某又到某超市,撬开该店铺卷闸门后盗窃现金5500元现金。一个月后,刘某某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到某母婴生活馆、某药房实施盗窃,均未成功。随后到达某康复理疗中心,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系流窜作案,亦可酌情从重处罚;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某某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