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李晓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且不计免赔。2017年10月3日该车辆与张中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中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张中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定损李晓车辆的损失为20272元,但以本起交通事故中李晓车辆为次要责任为由,只愿赔偿车损的30%即5481.6元。故李晓起诉至法院。
因本案是保险合同,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有权寻求法律保护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保险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基于侵权关系要求对方车主及其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基于保险合同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车损险及车上人员险的保险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任一请求权。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赔偿车损险并无不妥,被告向原告赔偿后,可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该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李晓险赔偿款20272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判决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及时将赔偿款20272元及诉讼费打给原告。(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