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 案件时讯
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 两罪并罚判处三年六个月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8-06-07 09:36:0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被告人陆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自2015年12月,陆某将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获取的一枚疑似爆炸物,存放在其家中卧室内。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鉴定,上述疑似爆炸物折合TNT当量为23.8克;

    自2016年5月,陆某将从史某(另案处理)处获取的一把疑似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存放在其家中卧室。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射钉枪改装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射钉枪,可发射与口径相匹的自制弹丸,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储存爆炸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陆某一人犯两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有前科,酌定予以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