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张某与陈某于2015年9月26日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证。期间女友陈某口头向张某借13000元,以偿还个人债务。后二人因观念不和,决定不再一起生活。张某认为同居期间一直都是他一人负责开支,现在陈某不同意与自己一起生活,自己没有理由为其偿还欠款。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偿还13000元借款。
张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通话记录光盘,证明陈某向其借钱的事实。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抗辩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通话记录,由于被告未到庭质证,通话人是否系被告,法院不能认定。原告也无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与其共同生活及借13000元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尚不充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