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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花生不给钱 法院判决必须履约
作者:陈素兰  发布时间:2018-06-07 09:41:0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收购他人的花生却迟迟不给货款,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却狡辩欠条落款非本人所签、原告名字不是同一人。近期,固镇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7972元。

     王某某及其妻子梁某某、父亲王某共同经营粮食收购生意。2014年秋,吴昊(化名)将自家收的花生米卖给梁某某,梁某某向吴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欠吴浩(化名)花生米款贰万玖仟柒佰捌拾柒29787元”,落款为“梁某某2014.12.7”,同时欠条左下角有“欠叁万捌千壹佰捌拾伍元38185元”字样。吴昊多次催要,王某某一家均已各种理由不予给付。迫于无奈,吴昊把王某某一家诉至法院,并花去2000元鉴定费对欠条字迹予以鉴定。该字迹经鉴定中心鉴定欠条笔迹与提供的某些样本是同一人书写,而提供的这些样本笔迹为王某书写。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一家经营粮食收购期间,收购吴昊的花生米并分别向吴昊出具38185元和29787元欠条,所欠花生米款属家庭共同债务,王某、梁某某一家理应支付吴昊67972元。虽然梁某某出具的欠条上载明“欠吴浩花生米款29787元”,但吴昊持有该欠条,并且“吴浩”与原告“吴昊”系同音不同字,吴昊承认其有时也使用“吴浩”名字,本案债权人应为吴昊。王某虽未在欠条上签名,但其在欠条上书写“欠叁万捌千壹佰捌拾伍38185元”字样,应视为其承认欠吴昊花生米款38185元。法院遂判决王某、梁某某一家共同支付原告吴昊花生米款67972元,同时要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

     “言必信,行必果。”交朋友也好、做生意也罢,都要讲诚信。惟有如此,友谊之花方可常开不调,财富方可滚滚而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