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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儿子非亲生 诉至法院获赔偿
作者:陈素兰  发布时间:2018-06-08 09:02:0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为了给子女上户口,崔某某带着自己的儿子和女儿做了DNA亲子鉴定。而让自己做梦也想不到的是在身边生活两年多的儿子却被证实不是自己亲生的。由此,崔某某将孩子的母亲郭某某诉至固镇法院。近日,固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崔某某与郭某某相识相恋。共同生活期间,郭某某于2012生育一女,取名崔萌萌(化名),于2014年生育一子,取名崔壮壮(化名)。两个孩子在出生后,也一直一直跟随崔某某生活,因为崔某某和郭某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等原因,两人也一直未未办理结婚登记。考虑到孩子一天天长大,为了给子女上户口,崔某某决定做DNA亲子鉴定。2016年12月29日,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亲子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崔某某为崔萌萌的生物学父亲;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不考虑同卵多胞胎、近亲和其他外界因素干扰的前提下,排除崔某某为崔壮壮生物学父亲。也就是说女儿是亲生的,但自己养了两年多的儿子却不是亲生的。

     生气又失望的崔某某将孩子的母亲郭某某诉至法院,诉请判令共同生育的崔萌萌由崔某某抚养,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判令郭某某生育的崔壮壮由郭某某抚养;判令郭某某赔偿崔某某抚养崔壮壮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合计2.4万元。

     法院认为,崔某某要求抚养崔萌萌,并要求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考虑崔萌萌的健康成长,并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支持崔萌萌由崔某某抚养,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崔某某要求崔壮壮由郭某某抚养,并要求郭某某给付其抚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9300元,因崔壮壮非郭某某与崔某某所生,崔某某对崔壮壮没有抚养义务,自崔壮壮出生后,一直由崔某某抚养,故对此主张法院予以支持。郭某某在与崔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明知崔壮壮与崔某某无血缘关系,却隐瞒事实,此行为不可避免地给崔某某的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其主张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综合,郭某某每月给付郭萌萌400元抚养费直至成年,赔偿崔某某抚养费93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合计15300元,并承担此案的案件受理费。

     法官寄语,忠诚是夫妻的共同生活的基础也是夫妻双方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在婚姻生活中,只有彼此尊重,才能获得完全的信任,家庭才能稳定,幸福才会随之而来。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