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张某某因盗窃罪入狱四次仍不思悔改,出狱之后又走上老路,旧态复萌。近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五河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2018年1月18日11时许,张某某来到五河县城关镇社保局东侧的巷子内,以接线启动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蓝色五羊牌三轮电瓶车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电瓶车价值485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综合量刑,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基层法院认定的累犯中,实施盗窃罪的被告人尤其多。一是因为盗窃技术含量低,二是对于小偷小摸,侦查方面虽取证困难,但是被判刑送监后对罪犯会采取指纹、血样等留存罪犯信息。加之国家近年来加大布置“天网”行动的,处处布控监控摄像头,对打击犯罪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希望屡次实施盗窃的人不要心存侥幸,因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