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陈某与王某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2007年11月16日,二人共同生育小茹。2010年4月30日,小茹的母亲王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之后,小茹就一直随父亲陈某生活。
由于父亲没有正当职业,以务农和养羊维持生计,经济状况困难,一个人无力承担小茹的生活学习开支,所以小茹于2017年1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其母王某承担抚养费。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止。依据安徽省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安徽省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0287元,小茹生活在农村,其生活费应按上述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执行,由小茹的父母平均分担,故小茹的母亲王某应按每年5143元的标准负担抚养费。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每年支付抚养费5143元,直至小茹独立生活止。(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