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张某具有准驾车型C1驾驶资格证。2017年5月18日21时15分许,张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C*****的红色奇瑞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后沿蚌埠市燕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门口,约21时27分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9mg/100ml。2017年5月22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所送张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3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