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固镇法院对凌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凌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凌某退赔被害人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350元、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元,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自行车腿、线手套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凌某前科劣迹较多,先后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6次。然而凌某并没有因此真心悔过,在2014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后,再次重操旧业。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凌某至固镇县濠城镇华巷村村民华某所经营的粮油百货商店内,趁店中无人,用店内收银台桌上的螺丝刀撬开收银台抽屉,将400余元现金盗走。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凌某至固镇县任桥镇铁北村居民邹某所经营的农产品收购点内,趁磅房内无人时,用被害人邹某放在收银桌子上的钥匙打开抽屉锁,盗窃9350元。2016年7月25日7,被告人凌某至固镇县濠城镇居民王某所经营的加油站内,趁被害人王某骑自行车离开店内之机,使用自带的自行车腿撬开收银桌子的抽屉,将抽屉内的1300余元现金盗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凌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其具有多次盗窃前科,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其多次实施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凌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莫伸手,伸手必被抓。每一个公民都要时刻以法律为底线,不做触碰法律的事情。同时,希望凌某能够好好接受教育改造,真正金盆洗手,不再行盗窃之事,早日重回社会,做一个对社会、对大家有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