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语
2016年8月23日,赵某与陈某、杨某之间发生机动车相撞事件,赵某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赵某对陈某、杨某进行赔偿。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适用新规终结此案。
二、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3日17时30分许,陈某驾驶摩托车载杨某,沿五河县新集镇新集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交叉口与由北向南赵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及陈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五河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与赵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无责任。事发后陈某与杨某被送至五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大量医疗费,出院后陈某与杨某做了三期、护理依赖及伤残鉴定。
赵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在人保樊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太平洋财保宿州支公司投保了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这次事故给陈某与杨某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于陈某与杨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当由赵某承担赔偿。后赵某对杨某、陈某的损失不予赔偿。
随即陈某与杨某依法起诉,要求赵某尽快还款。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依法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06809.9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依赖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25345.0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依赖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27845.0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判决书生效后,其中两名被告均主动履行,只有赵某未主动履行支付赔偿费的义务,杨某于2018年3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五河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是赵某却以其家庭困难、入不敷出,年收入不足五万元,没有赔偿能力为由迟迟不愿履行,执行法官组织了几次和解却都以失败而告终。
正当执行法官无计可施之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发布了《最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为案件了结带来曙光,通知中第三条: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为这类被执行人不能即时履行的案件提供依据,使得案件难题迎刃而解。
三、典型意义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可以分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其一,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报结,执行案件流程系统中中增加“和解长期履行”作为终结执行的一种情形;
其二,以“和解长期履行”这种情形终结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必解除强制措施,以便对被执行人可以随时采取措施,防止被执行人反悔、“案结而事不了”;
其三,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案结后可以再次进入执行程序;
结合本案郑某应赔偿杨某、陈某约43万元,赵某无一次性履行的能力,执行法官适用新规定,赵某先支付10万元,以后每年须向杨某支付2.5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双方对这次和解结果都很满意,本案顺利执结。
执行案件不能一律蛮干,要考虑到当事双方的个人情况,如经济收入、生活负担、履行能力等,在执行过程中做到有理有据有情,不但要把案件办了,还要把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解开;同时法官也要跟上新法规变化的节奏,不断进行充电学习,牢记使命、不忘初心,才能方得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