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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超市未得逞 90后男子三进宫
作者:姚锐娟  发布时间:2018-06-13 16:29:2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固镇法院对刘某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晚,被告人刘某打电话至固镇镇新马桥镇磨盘张华盛超市,以家中老人去世为由让超市老板钱某准备好办事用的烟酒等物品。8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至华盛超市,跟随老板钱某及妻子王某进入仓库。将仓库铁门关上后,被告人刘某趁钱某、王某二人搬货之机,持刀指向王某,向二人索要现金,钱某随手拿起一把铁锨,朝刘某冲过来,刘某心生恐惧,未劫取到财物就逃跑了。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某在蚌埠市百货大楼步行街被固镇县公安局连城责任区刑警队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出生于1990年4月29日,2013年1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固镇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3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固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退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法律为公民的人身财产保驾护航,触犯了法律这条底线,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青年正是奋斗的好时光,不要因为一时邪念而误入歧途,否则,只能在牢狱中忏悔醒悟。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