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7年4月5日7时许,李某在五河县大新镇中航加油站刷卡付款时,趁加油站工作人员不注意,将肖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iPhone 6 Plus苹果手机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434元。案发后,李某将手机退出返还给肖某,并取得其谅解。
同日下午,李某向五河县公安局大新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退出赃物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