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为妹夫出气而致人轻伤,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许某是刘某的妹夫,许某与郭某是邻居关系。2017年3月25日11时许,在郭某家后院,郭某与许某因伐树问题产生争执,刘某在旁见此情景,上前用拳头殴打郭某头部,致郭某头部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郭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郭某全部损失16万元,取得了谅解。被害人郭某表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刘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