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债务人欠债不换,债权人无奈委托讨债公司去讨债,没想到讨债人将讨要来的钱据为己有。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占案件。
2014年,刘某将700余万元借给黄某用于资金周转,借期1个月,月息5分。借款到期后,黄某陆续还给刘某100余万元,尚有500余万元未还。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经朋友介绍,刘某与“苏州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联系,双方约定刘某委托袁某向黄某追讨欠款,按照债款10%收取劳务费。刘某先行支付了5000元费用。嗣后,袁某向黄某要回欠款27万元并将上述钱款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刘某得知后要求袁某将追回的欠款还给他,但袁某只给了刘某7万元,余款一直拒绝返还。刘某被逼无奈以侵占罪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经初步审查后认为袁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承办法官电话通知袁某来蚌领取诉状并告知其相关的刑事处罚,袁某慑于法律的威严,第二天就将钱归还给刘某。刘某高兴地到法院撤回了起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