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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女性网络婚恋诈骗 两男一女团伙均被判刑
作者:姚锐娟  发布时间:2018-06-25 09:07:2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些年,网络社交、婚恋网站迅速发展,在给广大网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容易成为部分犯罪分子的伪装面具,甚至有男子冒充女性,团伙实施婚恋诈骗行为事情的发生。近日,固镇法院对一起网络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李某均系男性,与另一女性周某于2015年5、6月份,先后来到辽宁省鞍山市,通过不同方式参加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成员的安排下,利用女性微信用户身份,通过手机微信摇一摇功能或者婚恋网站,添加男性被害人并假装与其恋爱,后以生活困难、父母或自己生病等理由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刘某伙同另外两名被告,先后以不同女性网友身份向16名男性成功实施诈骗行为,诈骗金额累计为人民币58952.1元;被告人周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4900元;李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9200元。

     2016年3月2日,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警二中队和网络安全大队配合固镇县公安局唐南责任区刑警队在鞍山市立山区生产街某单元楼内将被告人刘某、周某、李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周某、李某单独或相互配合、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摇一摇添加好友、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刘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李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酌情予以从严惩处。在三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周某、李某分别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30000元、9000元、9200元,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网络交友需谨慎,天上馅饼即陷阱。披着网络这层外衣,很多犯罪行为更加隐蔽,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性,提高自己法律意识和防诈骗能力,不给任何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