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5年8月5日16时许,因儿女婚姻问题,王某与妻子金某来到浍南镇安子口村朱某家门前,金某与陈某(朱某妻子)发生口角并厮打,金某手被咬伤,被人拉开后金某用砖头将朱某家门玻璃砸坏。之后,朱某用拳将王某右眼打伤。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右侧颧骨及颧弓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朱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朱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