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五河县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4日11时许,在五河县朱顶镇井头村西岗,被告人张汉因平整路面一事与叶某发生争吵,争吵中张汉用拳将叶某眼部打伤,致叶某左眼眶外侧壁及左侧颧弓骨折。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叶某左眼及左颧部均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汉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叶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汉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汉与被害人叶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五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出具的社区调查,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