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齐某、陈某和孔某是在监狱服刑时认识的,刚出狱没多久,觉得手头紧,于是三人相约一起盗手机,菜市场便成为了他们的目标。
2017年11月30日9时许,齐某伙同陈某、孔某来到五河县浍南镇集市菜市场,将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金色VIVOY67型手机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770元;过了一小时左右,三人再次出手,来到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菜市场鱼市,将蔡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金色OPPOA57手机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660元;随后又将纪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金色OPPO R11 PLUS手机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1860元。
手机偷到手,刚坐进车里,公安立刻出现把三人抓个正着。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在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菜市场水果摊,将被害人丁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金色VIVO X9手机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129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陈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但指控被告人孔某参与最后一起盗窃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法院无法认定。鉴于三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