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冬天,欧某承包了某镇一条公路两边辅路的铺筑,道路刚修好后为了防止被压坏,需暂时不允许车辆通行。2017年1月25日,欧某和往常一样与工友一起看着路段,提醒过往车辆通行注意。在16时许,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欧某新铺筑的水泥路面时被欧某拦下,沟通不合,二人遂发生冲突继而引起打架。打斗中,刘某用拳头将欧某鼻部等部位打伤。经五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赔偿了欧某60000元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欧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