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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产品来诉讼 请求履约不予受理
作者:刘宏超  发布时间:2018-07-02 10:20:2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您的相关材料我们已经审查完毕,不好意思,我们不予受理。”这是刘某至禹会区法院立案时,立案法官对他告知材料审查完毕后的结果。

     2018年6月20日,原告刘某至我院起诉被告罗某,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然原告刘某自己对法律依据并不了解,其供应的货物从照片上看,没有相关许可证及合法的质量合格标志。起初,在立案法官向其询问情况时,说话支支吾吾,没有愿意表述实情的意思。立案法官向其告诫,“个人从事商业生产活动,必须要有经营执照,产品合格的证明,以上法定所要求具有的东西你都未向我院提交。“听完这番话,当事人立即起身表示歉意,说明出去后立即办理,便离开了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严肃阐明: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