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处理了古井贡酒诉五河县某喜庆用品店商标侵权案件。在多次调解未果后,知识产权庭对该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今年5月初,知识产权庭接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侵权白酒,并受到行政处罚,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并擅自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最终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无论商铺规模大小,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也有必要确认所售商品的来源均有合法渠道,这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购买权,同时也是维护自身商誉的一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