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 案件时讯
分包合同虽无效 工程欠款需支付
作者:张彦钱  发布时间:2018-07-02 10:25:1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2014年11月15日,被告1甲公司通过招标承建蚌埠市某楼盘建设施工工程,并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该楼盘的工程全部转包给被告2李某,并签订了转包合同。李某在接到工程后,将其中的窗户加工项目分包给了本案的原告吴某。吴某和李某签订了《工程窗户加工安装协议》,2016年3月12日,该楼盘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李某和原告吴某均不具备施工资质。被告1甲公司就涉案工程款尚未给付被告李某或者原告吴某。被告李某也未给付原告吴某工程款。因被告未给付原告全部工程款20万元,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吴某工程款20万元,被告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甲公司转包给被告李某该工程是全部转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承包人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告甲公司与被告李某的合同无效。被告李某和原告吴某均不具备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李某与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原告吴某签订《工程窗户加工安装协议》该份合同,应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该楼盘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原告吴某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最终原告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蔡军